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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简化电价分类 将八类并归三个用电类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 日期:2014年6月9日 07:43

作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一部分,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有的八类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等三个用电类别,每个类别再按用电负荷进行分档。

  据测算,如此可减轻社会福利场所、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电费支出每年约30亿元。

  以阶梯电价和城市水价为标志,中国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加速。发改委主任徐绍史此前表示,要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随着今年电监会并入发改委,电力方面的改革被赋予了更多期望。日前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

  作为今年电价改革的内容之一,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率先获得突破。据了解,目前销售电价主要是依据行业、用途分类,包括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大类销售电价。

  随着时间推移,如此复杂的分类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2003年,发改委着手研究完善销售电价分类并于2005年制定《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电价的分类改革目标是把电价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类。

  然而,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多年以来,实际销售电价的分类仍较多。为此,发改委通知提出,要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

  同时,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明确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渔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有关专家分析,推进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有利于减少交叉补贴,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在不同分类下按电压等级分档定价,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反映不同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和供电成本差异,更大程度发挥价格信号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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