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聚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详细信息

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网站 浏览次数: 日期:2014年8月29日 08:41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部分地区工商业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电网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将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四、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当地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广东省实施工商用电同价。江西省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1647元。

  六、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2分钱,到广东的落地电价执行广东省燃煤发电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5年1月1日起,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输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八、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九、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附件1    
各省(区、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省级电网 降价标准 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
北京 0.0063  0.3924 
天津 0.0054  0.4049 
河北北网 0.0087  0.4141 
河北南网 0.0082  0.4234 
山西 0.0115  0.3772 
山东 0.0081  0.4396 
内蒙古西部 0.0120  0.3004 
上海 0.0050  0.4593 
江苏 0.0110  0.4310 
浙江 0.0110  0.4580 
安徽 0.0047  0.4284 
福建 0.0045  0.4379 
湖北 0.0110  0.4592 
湖南 0.0059  0.4940 
河南 0.0191  0.4191 
江西 0.0317  0.4555 
四川 0.0055  0.4552 
重庆 0.0068  0.4383 
辽宁 0.0098  0.4044 
吉林 0.0080  0.4014 
黑龙江 0.0045  0.4064 
内蒙古东部 0.0080  0.3104 
陕西 0.0090  0.3894 
甘肃 0.0040  0.3289 
宁夏 0.0090  0.2791 
青海 0.0030  0.3540 
广东 0.0120  0.5020 
广西 0.0098  0.4574 
云南 0.0000  0.3726 
贵州 0.0035  0.3813 
海南 0.0110  0.4778 
备注: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所属类别: 行业聚焦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资讯中心

公司网群

华电网群

行业相关链接


页面版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