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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日期:2013年2月18日 15:09

  近日,电监会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今后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的许可条件、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企业,将依情况注销其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电力业务。

  据了解,2012年初,电监会将“建立持证企业退出机制,完善退出规则和程序”列入了2012年工作要点,并在印发《2012年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方案》时再次强调要完善持证企业退出的有关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许可证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实行市场退出。为此,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今年以来加强了对退出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通过系统梳理总结持证人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结合调研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针对持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的许可条件、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主动申请停业歇业,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许可证被吊销等各种情形,明确了企业退出电力市场、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电力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使持证企业市场退出行为“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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